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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来京人员尸首运回本籍行政审批准则

2021-08-08 浏览:460 分类:墓地知识

凭据: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》 第十条第二款:“边境来京职员在本市死亡后因非常因为确需运回祖籍的,必须经遗体所在区、县民政部门准许;未经准许,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。”
    边境来京职员遗体确需运回祖籍的,其家属必须向遗体所在区、县民政部门申请,并持以下阐明质料:1、死者的户籍阐明。2、运输遗体的殡仪馆殡仪车阐明。3、死者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阐明遗体运回后将火葬的阐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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